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4234199号“皙本润XIBENRU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8854号
2024-11-28 00:00:00.0
异议人:广州市鑫翔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根林
异议人广州市鑫翔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根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234199号“皙本润XIBENRU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皙本润XIBENRUN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类“无芯香氛蜡(芳香制剂);动物用化妆品;香;牙膏;化妆品;香精油;研磨剂;抛光制剂;清洁制剂;洗发液”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748137号“润本RUNBEN及图”、第33962972号“润本RUNBEN”、第28022724号“润本叮叮”、第33977398号“润本RUNBE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洗面奶;洗发液”、第5类“净化剂;蚊香;卫生球”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皙本润XIBENRUN及图”的汉字部分“皙本润”文字逆序为“润本皙”,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显著识别部分“润本”,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34199号“皙本润XIBENRU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根林
异议人广州市鑫翔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根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234199号“皙本润XIBENRU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皙本润XIBENRUN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类“无芯香氛蜡(芳香制剂);动物用化妆品;香;牙膏;化妆品;香精油;研磨剂;抛光制剂;清洁制剂;洗发液”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748137号“润本RUNBEN及图”、第33962972号“润本RUNBEN”、第28022724号“润本叮叮”、第33977398号“润本RUNBE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洗面奶;洗发液”、第5类“净化剂;蚊香;卫生球”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皙本润XIBENRUN及图”的汉字部分“皙本润”文字逆序为“润本皙”,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显著识别部分“润本”,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34199号“皙本润XIBENRU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