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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320506号“金蝉鸣”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6082号
2024-10-18 00:00:00.0
异议人:广东嘉豪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信环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金蝉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嘉豪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金蝉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72320506号“金蝉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蝉鸣”指定使用在第3类“清洁制剂”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955012号“金蝉及图”商标、第926826号“金蝉JINCHAN及图”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汤、浓肉汁”、第30类“咖啡、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320506号“金蝉鸣”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信环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金蝉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嘉豪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金蝉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72320506号“金蝉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蝉鸣”指定使用在第3类“清洁制剂”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955012号“金蝉及图”商标、第926826号“金蝉JINCHAN及图”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汤、浓肉汁”、第30类“咖啡、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320506号“金蝉鸣”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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