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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044619号“华夏好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52607号
2024-06-18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3044619 |
申请人:天津出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044619号“华夏好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36805号“华夏风物”商标、第70990204号“华夏生物 HXSW及图”商标、第777511号“华夏及图”商标、第3656296号“华夏互联通及图”商标、第5519718号“华夏银行”商标、第6513611号“华夏理财 WEALTH MANAGEMENT及图”商标、第6948872号“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CHINA ASSET MANAGEMENT CO LTD及图”商标、第7955221号“华夏大粮仓HUAXIADALIANGCANG”商标、第10180852号“华夏美食网 WWW.HXMSW.MOBI及图”商标、第14364004号“华夏燕窝”商标、第14804816号“华夏心理 WWW.PSYCHCN.COM及图”商标、第15745150号“传 华夏传统食品”商标、第15995403号“华夏古玩城”商标、第16281562号“华夏创投”商标、第17127658号“华夏石化”商标、第17144773号“华夏文交所 HUAXIA CULTURE & ART EXCHANGE及图”商标、第19281239号“华夏家居”商标、第19315808号“华夏家居网”商标、第19336350号“华夏 CREDIT及图”商标、第19336402号“华夏 CREDIT及图”商标、第25279936号“华夏艾灸网 WWW.HXAIJIU.COM”商标、第26031042号“华夏园林”商标、第72842305号“华夏农牧”商标、第72383557号“华夏优选”商标、第72166306号“华夏陪诊”商标、第71735710号“华夏医养HUAXIAYIYANG及图”商标、第69214945号“华夏”商标、第69161792号“华夏HUAXIA及图”商标、第69147990号“华夏酱酒体验馆”商标、第68125191号“华夏基金财富及图”商标、第54999220号“华夏 1913”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十一)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二十三至二十六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二十三至二十六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九专用期已满,尚处于宽展期内。引证商标二十七、三十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一处于注册申请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十至二十二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十至二十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十至二十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引证商标九、二十七至三十一的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二十七至三十一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商标“华夏好物”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044619号“华夏好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36805号“华夏风物”商标、第70990204号“华夏生物 HXSW及图”商标、第777511号“华夏及图”商标、第3656296号“华夏互联通及图”商标、第5519718号“华夏银行”商标、第6513611号“华夏理财 WEALTH MANAGEMENT及图”商标、第6948872号“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CHINA ASSET MANAGEMENT CO LTD及图”商标、第7955221号“华夏大粮仓HUAXIADALIANGCANG”商标、第10180852号“华夏美食网 WWW.HXMSW.MOBI及图”商标、第14364004号“华夏燕窝”商标、第14804816号“华夏心理 WWW.PSYCHCN.COM及图”商标、第15745150号“传 华夏传统食品”商标、第15995403号“华夏古玩城”商标、第16281562号“华夏创投”商标、第17127658号“华夏石化”商标、第17144773号“华夏文交所 HUAXIA CULTURE & ART EXCHANGE及图”商标、第19281239号“华夏家居”商标、第19315808号“华夏家居网”商标、第19336350号“华夏 CREDIT及图”商标、第19336402号“华夏 CREDIT及图”商标、第25279936号“华夏艾灸网 WWW.HXAIJIU.COM”商标、第26031042号“华夏园林”商标、第72842305号“华夏农牧”商标、第72383557号“华夏优选”商标、第72166306号“华夏陪诊”商标、第71735710号“华夏医养HUAXIAYIYANG及图”商标、第69214945号“华夏”商标、第69161792号“华夏HUAXIA及图”商标、第69147990号“华夏酱酒体验馆”商标、第68125191号“华夏基金财富及图”商标、第54999220号“华夏 1913”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十一)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二十三至二十六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二十三至二十六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九专用期已满,尚处于宽展期内。引证商标二十七、三十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一处于注册申请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十至二十二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十至二十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十至二十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引证商标九、二十七至三十一的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二十七至三十一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商标“华夏好物”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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