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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398128号“SILERGY POWERING THE FUTU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04680号
2025-04-17 00:00:00.0
申请人:矽力杰半导体技术(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398128号“SILERGY POWERING THE FU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09114号“商景网络 FOCUS LIFE及图”商标、第17222291号图形商标、第15901586号“慈商及图”商标、第19291054号图形商标、第1929105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审理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无线电通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398128号“SILERGY POWERING THE FU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09114号“商景网络 FOCUS LIFE及图”商标、第17222291号图形商标、第15901586号“慈商及图”商标、第19291054号图形商标、第1929105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审理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无线电通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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