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7245747号“JJJNIYA 14UM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5012号
2025-04-23 00:00:00.0
异议人:康恩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桐乡杰尼雅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康恩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桐乡杰尼雅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245747号“JJJNIYA 14UM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JJNIYA 14UM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童装;针织服装;婴儿全套衣;鞋;帽;袜;披肩;腰带;手套(服装)”。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59503号、第640608号“杰尼亚”,第4389929号、第969347号“ZEGN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和字母构成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492643号“JIENY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JJJNIYA”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细微,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245747号“JJJNIYA 14UM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桐乡杰尼雅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康恩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桐乡杰尼雅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245747号“JJJNIYA 14UM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JJNIYA 14UM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童装;针织服装;婴儿全套衣;鞋;帽;袜;披肩;腰带;手套(服装)”。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59503号、第640608号“杰尼亚”,第4389929号、第969347号“ZEGN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和字母构成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492643号“JIENY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JJJNIYA”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细微,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245747号“JJJNIYA 14UM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