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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078281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5549号
2025-05-26 00:00:00.0
异议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罗长生
异议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对被异议人罗长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9期《商标公告》第77078281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内衣;针织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70999号、第43840906号、第53403142号“N”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78281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罗长生
异议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对被异议人罗长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9期《商标公告》第77078281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内衣;针织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70999号、第43840906号、第53403142号“N”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78281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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