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6683650号“顺顺鼎易厨”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6089号
2025-03-25 00:00:00.0
异议人:广东格兰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宋树伟
异议人广东格兰仕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宋树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683650号“顺顺鼎易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顺顺鼎易厨”指定使用在第11类“空调用过滤器;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厨房用抽油烟机;油净化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39889号、第57983541号、第62349796号“易厨”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微波炉(厨房用具);家用烤箱;电炊具;燃气炉”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顺顺鼎易厨”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易厨”,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83650号“顺顺鼎易厨”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宋树伟
异议人广东格兰仕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宋树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683650号“顺顺鼎易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顺顺鼎易厨”指定使用在第11类“空调用过滤器;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厨房用抽油烟机;油净化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39889号、第57983541号、第62349796号“易厨”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微波炉(厨房用具);家用烤箱;电炊具;燃气炉”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顺顺鼎易厨”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易厨”,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83650号“顺顺鼎易厨”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