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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547503号“BULL GLU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622号重审第0000001812号
2025-04-21 00:00:00.0
申请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汉高股份有限及两合公司
国内接收人:高林睿阁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层室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44622号《关于第15547503号“BULL GLU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1007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补裂缝用化学化合物;合成树脂(半加工);人造树脂(半成品)”商品与第6848279号“公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非金属管道接头;塑料条”商品构成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字母“BULLGLUE”及公牛图形构成,“BULL”的对应翻译为“公牛”,引证商标一为文字“公牛”。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前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引证商标三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企业获得荣誉、产品销售、宣传推广等证据,可以认定第942664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商品上已为中国大陆地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具有较高声誉,达到驰名的程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图形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引证商标三知名度的证据,可以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三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填充垫圈;接头用密封物”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赖以知名的“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商品在功能、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应用场景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或重合。若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联想到引证商标三,基于此种联想,相关公众可能会误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驰名商标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即便部分相关公众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但相关公众的前述联想,亦会割裂申请人驰名商标与申请人提供的“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商品间的固有联系,从而导致减弱驰名商标显著性的损害后果。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鉴于本院已认定引证商标三构成驰名商标,并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申请人的利益予以保护,根据驰名商标按需认定的原则,本院不再对第7204104号“公牛BU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予以评述。
争议商标标识本身并未包含不良含义,也没有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重新审理。
经审理我局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2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密封物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9类塑料管、绝缘材料、插座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三于2011年5月在商评字[2011]第11191号评审案件中被认定在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第1310066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填充垫圈”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绝缘材料”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补裂缝用化学化合物;合成树脂(半加工);人造树脂(半成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非金属管道接头;塑料条”商品构成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填充垫圈”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密封物”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已在先注册引证商标一,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补裂缝用化学化合物;合成树脂(半加工);人造树脂(半成品)”商品上的权利予以保护,故以下仅针对争议商标在“填充垫圈”等其余商品上能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引证商标三受保护的记录、企业获得荣誉、产品销售、宣传推广等证据,可以认定引证商标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图形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对引证商标三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填充垫圈;接头用密封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赖以知名的“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商品在功能、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或重合性。若争议商标使用在上述核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可能会误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即便部分相关公众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但相关公众的前述联想,亦会割裂申请人引证商标三与申请人提供的“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商品间的固有联系,从而导致减弱引证商标三显著性的损害后果。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引证商标三予以保护,根据按需认定原则,本案对引证商标四是否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不再评述。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其他主张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汉高股份有限及两合公司
国内接收人:高林睿阁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层室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44622号《关于第15547503号“BULL GLU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1007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补裂缝用化学化合物;合成树脂(半加工);人造树脂(半成品)”商品与第6848279号“公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非金属管道接头;塑料条”商品构成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字母“BULLGLUE”及公牛图形构成,“BULL”的对应翻译为“公牛”,引证商标一为文字“公牛”。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前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引证商标三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企业获得荣誉、产品销售、宣传推广等证据,可以认定第942664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商品上已为中国大陆地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具有较高声誉,达到驰名的程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图形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引证商标三知名度的证据,可以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三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填充垫圈;接头用密封物”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赖以知名的“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商品在功能、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应用场景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或重合。若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联想到引证商标三,基于此种联想,相关公众可能会误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驰名商标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即便部分相关公众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但相关公众的前述联想,亦会割裂申请人驰名商标与申请人提供的“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商品间的固有联系,从而导致减弱驰名商标显著性的损害后果。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鉴于本院已认定引证商标三构成驰名商标,并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申请人的利益予以保护,根据驰名商标按需认定的原则,本院不再对第7204104号“公牛BU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予以评述。
争议商标标识本身并未包含不良含义,也没有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重新审理。
经审理我局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2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密封物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9类塑料管、绝缘材料、插座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三于2011年5月在商评字[2011]第11191号评审案件中被认定在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第1310066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填充垫圈”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绝缘材料”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补裂缝用化学化合物;合成树脂(半加工);人造树脂(半成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非金属管道接头;塑料条”商品构成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填充垫圈”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密封物”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已在先注册引证商标一,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补裂缝用化学化合物;合成树脂(半加工);人造树脂(半成品)”商品上的权利予以保护,故以下仅针对争议商标在“填充垫圈”等其余商品上能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引证商标三受保护的记录、企业获得荣誉、产品销售、宣传推广等证据,可以认定引证商标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图形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对引证商标三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填充垫圈;接头用密封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赖以知名的“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商品在功能、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或重合性。若争议商标使用在上述核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可能会误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即便部分相关公众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但相关公众的前述联想,亦会割裂申请人引证商标三与申请人提供的“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商品间的固有联系,从而导致减弱引证商标三显著性的损害后果。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引证商标三予以保护,根据按需认定原则,本案对引证商标四是否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不再评述。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其他主张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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