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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564209号“FUTURE ST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86215号
2024-07-19 00:00:00.0
申请人:未来之星控股(海南)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枫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564209号“FUTURE ST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系列商标之一,经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39105号“未来星”商标、第14553985号“未来星 WEILAIXING”商标、第27871977号“STARS FUTUR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含义、外观等方面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成功注册在类似服务上。另外,引证商标一、三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明确后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医疗诊所;医务室;医院;保健;医疗辅助;牙科;护理(医务);按摩(医疗);医药咨询”服务上被依法撤销(见1888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1892期《商标公告》),故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康复中心;健康顾问服务”等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眼镜行;养老院”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FUTURE STAR”,“FUTURE STAR”可译为“未来星”,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枫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564209号“FUTURE ST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系列商标之一,经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39105号“未来星”商标、第14553985号“未来星 WEILAIXING”商标、第27871977号“STARS FUTUR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含义、外观等方面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成功注册在类似服务上。另外,引证商标一、三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明确后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医疗诊所;医务室;医院;保健;医疗辅助;牙科;护理(医务);按摩(医疗);医药咨询”服务上被依法撤销(见1888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1892期《商标公告》),故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康复中心;健康顾问服务”等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眼镜行;养老院”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FUTURE STAR”,“FUTURE STAR”可译为“未来星”,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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