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4224792号“CFSEM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81424号
2024-10-25 00:00:00.0
申请人:深圳市诚丰微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桦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224792号“CFSEM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3617054号“CSEMI”商标、第73628089号“CSE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第10575358号“CLSE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处于无效状态。引证商标所有人对申请人商标提起撤销申请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销售记录、产品实拍图、公司网站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撤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CSEMI”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人主张引证商标所有人对申请人商标提起撤销申请构成不正当竞争之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河北桦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224792号“CFSEM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3617054号“CSEMI”商标、第73628089号“CSE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第10575358号“CLSE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处于无效状态。引证商标所有人对申请人商标提起撤销申请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销售记录、产品实拍图、公司网站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撤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CSEMI”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人主张引证商标所有人对申请人商标提起撤销申请构成不正当竞争之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