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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254572号“荣耀之滨”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5959号
2022-08-24 00:00:00.0
异议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白罗秋雨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白罗秋雨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5期《商标公告》第54254572号“荣耀之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荣耀之滨”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耳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638363号、第4616611号、第14574325号“荣耀”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手机;数据处理设备;电池”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荣耀”,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254572号“荣耀之滨”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白罗秋雨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白罗秋雨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5期《商标公告》第54254572号“荣耀之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荣耀之滨”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耳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638363号、第4616611号、第14574325号“荣耀”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手机;数据处理设备;电池”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荣耀”,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254572号“荣耀之滨”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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