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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590522号“天鹅舞”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51611号
2024-09-20 00:00:00.0
申请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慈溪市德胜电器厂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7日对第15590522号“天鹅舞”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44年专注大家电生产研发的全球知名企业,多年来已积累了良好的声誉并建立了极高的行业地位。申请人第790560号“小天鹅LITTLE SW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439847号“小天鹅LittleSw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使用宣传已具有高知名度,曾被认定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引证商标一、二在洗衣机商品上经使用宣传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小天鹅LittleSwan及图”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使用在与申请人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具有密切关联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利益。二、被申请人存在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品牌、囤积商标以售卖牟利的行为,构成不正当商标注册行为。争议商标系复制抄袭申请人知名的“小天鹅”品牌而得,其注册具有欺骗性,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争议商标档案及注册公告;
2、申请人承继及承接“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权利义务的说明及中国证监会批发;
3、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及“小天鹅”所获荣誉材料;
4、“小天鹅”品牌价值证明;
5、行政判决书、商标异议决定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6、“小天鹅”洗衣机产品销售排名证明;
9、“小天鹅”年度报告关键财务指标;
10、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11、被申请人名下抄袭商标的档案资料、被抄袭对象的资料、被申请人名下商标转让公告、被申请人企业公示信息、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2015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榨油机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12月13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洗衣机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尚有110件申请注册商标,其中包括多件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或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业标识相同或相近,其中包括第9443572号“欧莱雅”商标、第9443573号“力邦”商标、第14578476号“家家惠”商标、第50038171号“CBD”商标、第50174445号“贪吃熊”商标、第20451872号“昆仑”商标(已转让)、第20583128号“现代联合”商标、第30519746号“康宁生活”商标(已转让)、第43622292号“御足堂”商标、第49199631号“九护”商标、第49280134号“爱慕思”商标、第50012993号“金点”商标等。被申请人的第9443572号“欧莱雅”商标、第14210546号“MLITSLIBESHI”商标、第14210547号“MLITSLIBESHI”商标等被我局作出的《商标异议决定书》决定不予核准注册,所涉及的异议决定均已生效。被申请人的第41677529号“史迪姆”商标、第45016220“史迪姆”商标等因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宣告无效,上述裁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早于2019年《商标法》施行的时间,故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性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程序性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据申请人理由、请求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虽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小天鹅LittleSwan及图”商标在洗衣机商品上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但结合2013年《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素综合考量,本案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小天鹅LittleSwan及图”商标在洗衣机商品上进行使用宣传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从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天鹅舞”与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小天鹅LittleSwan及图”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难谓善意。同时根据我局审理查明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上共注册了110件商标,多件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或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业标识相同或相近,如“欧莱雅”、“力邦”、“家家惠”、“CBD”、“贪吃熊”、“昆仑”、“现代联合”、“康宁生活”、“御足堂”、“九护”、“爱慕思”、“金点”商标等。被申请人的第9443572号“欧莱雅”商标、第14210546号“MLITSLIBESHI”商标、第14210547号“MLITSLIBESHI”商标等均被我局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被申请人的第41677529号“史迪姆”商标、第45016220“史迪姆”商标等因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我局裁定宣告无效。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或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业标识相同或相近的商标,明显超出了正常的使用意图。被申请人的上述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综上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条款,鉴于本案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慈溪市德胜电器厂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7日对第15590522号“天鹅舞”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44年专注大家电生产研发的全球知名企业,多年来已积累了良好的声誉并建立了极高的行业地位。申请人第790560号“小天鹅LITTLE SW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439847号“小天鹅LittleSw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使用宣传已具有高知名度,曾被认定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引证商标一、二在洗衣机商品上经使用宣传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小天鹅LittleSwan及图”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使用在与申请人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具有密切关联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利益。二、被申请人存在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品牌、囤积商标以售卖牟利的行为,构成不正当商标注册行为。争议商标系复制抄袭申请人知名的“小天鹅”品牌而得,其注册具有欺骗性,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争议商标档案及注册公告;
2、申请人承继及承接“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权利义务的说明及中国证监会批发;
3、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及“小天鹅”所获荣誉材料;
4、“小天鹅”品牌价值证明;
5、行政判决书、商标异议决定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6、“小天鹅”洗衣机产品销售排名证明;
9、“小天鹅”年度报告关键财务指标;
10、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11、被申请人名下抄袭商标的档案资料、被抄袭对象的资料、被申请人名下商标转让公告、被申请人企业公示信息、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2015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榨油机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12月13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洗衣机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尚有110件申请注册商标,其中包括多件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或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业标识相同或相近,其中包括第9443572号“欧莱雅”商标、第9443573号“力邦”商标、第14578476号“家家惠”商标、第50038171号“CBD”商标、第50174445号“贪吃熊”商标、第20451872号“昆仑”商标(已转让)、第20583128号“现代联合”商标、第30519746号“康宁生活”商标(已转让)、第43622292号“御足堂”商标、第49199631号“九护”商标、第49280134号“爱慕思”商标、第50012993号“金点”商标等。被申请人的第9443572号“欧莱雅”商标、第14210546号“MLITSLIBESHI”商标、第14210547号“MLITSLIBESHI”商标等被我局作出的《商标异议决定书》决定不予核准注册,所涉及的异议决定均已生效。被申请人的第41677529号“史迪姆”商标、第45016220“史迪姆”商标等因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宣告无效,上述裁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早于2019年《商标法》施行的时间,故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性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程序性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据申请人理由、请求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虽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小天鹅LittleSwan及图”商标在洗衣机商品上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但结合2013年《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素综合考量,本案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小天鹅LittleSwan及图”商标在洗衣机商品上进行使用宣传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从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天鹅舞”与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小天鹅LittleSwan及图”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难谓善意。同时根据我局审理查明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上共注册了110件商标,多件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或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业标识相同或相近,如“欧莱雅”、“力邦”、“家家惠”、“CBD”、“贪吃熊”、“昆仑”、“现代联合”、“康宁生活”、“御足堂”、“九护”、“爱慕思”、“金点”商标等。被申请人的第9443572号“欧莱雅”商标、第14210546号“MLITSLIBESHI”商标、第14210547号“MLITSLIBESHI”商标等均被我局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被申请人的第41677529号“史迪姆”商标、第45016220“史迪姆”商标等因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我局裁定宣告无效。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或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业标识相同或相近的商标,明显超出了正常的使用意图。被申请人的上述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综上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条款,鉴于本案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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