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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46965号“CHOCOCAT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81356号
2021-03-26 00:00:00.0
| 申请商标 |
10546965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智宇慧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546965号“CHOCOCAT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7577号决定,于2020年05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6年06月18日至2019年06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决定复审商标在计算机器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不予认可。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计算机器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被申请人持续使用的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在计算机器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在中国申请注册的“CHOCOCAT”的相关商标列表和商标档案;
2、以“CHOCOCAT”为关键词的检索结果及相关报道;
3、被申请人和其美国子公司“SANRIO,INC.”于1981年1月1日签订的授权许可合同(自动更新)及其中文翻译;
4、被申请人和其日本子公司“SANRIOWAVECO.,Ltd”(现已被申请人吸收合并)于2010年10月1日签订的授权许可合同(自动更新)及其中文翻译;
5、被申请人的美国子公司“SANRIO,INC.”与NAKAJIMA USA,INC.签订的授权合同、网购平台销售页、刊登“耳机插孔防尘塞”的《SANRIO 2013春季预售目录》及中文翻译;
6、被申请人的美国子公司“SANRIO,INC.”与SKINIT ACQUISITION,LLC的授权合同、第一次修正合同书、网购平台销售页及中文翻译;
7、被申请人的分被许可人“SANRIO DIGTIAL”的授权商品在网购平台的销售页及中文翻译;
8、被申请人子公司“SANRIOWAVE CO.,LTD”开发的名为“HELLO KITTY BASKET CATCH”的在线游戏的下载页面以及卡通角色“CHOCOCAT”的相关画面、第三方运营的关于该游戏的攻略介绍及中文翻译;
9、被申请人的德国子公司“SANRIO GMBH”授权开发的名为在线游戏的下载页面以及相关动画的截图;
10、被申请人的巴西子公司(间接所有)、美国子公司提供在线播放的包括“CHOCOCAT”在内的被申请人的卡通角色出演的动画片的截图以及相关图片;
11、被申请人的美国子公司正规授权的以卡通角色“CHOCOCAT”为主题的游戏的游戏画面的截图;
12、被申请人的美国子公司正规授权的应用程序“PLC COLLAGE”上关于卡通角色“CHOCOCAT”的相关页;
13、被申请人与株式会社Takaratomy-arts的授权合同、追加许可合意书、网购平台销售页及中文翻译;
14、被申请人与株式会社Yomiuri-TV Enterprise签订的授权合同、网购平台销售页及中文翻译;
15、被申请人与株式会社BELL HOUSE签订的授权合同、网络平台销售页及中文翻译;
16、被申请人与株式会社arma bianca签订的授权合同、网购平台销售页及中文翻译;
17、被申请人的巴西子公司(间接所有)的网站下载的使用卡通角色“CHOCOCAT”的壁纸;
18、被申请人于2014年~2018年刊登了复审商标广告的《中华商标》、广告合同及发票的公证书;
19、被申请人于2015~2016年刊登了本案商标广告的《中国工商报》、广告合同及发票的公证书;
20、被申请人的总公司、子公司的官网刊登的“CHOCOCAT”的相关信息和中文翻译;
21、记录了被申请人的被授权商在杭州市安吉县开设的“凯蒂猫家园”的园内景观的公证书;
22、使用卡通角色“CHOCOCAT”的第5类、第14类、第16类、第18类、第20类、第24类、第25类、第26类、第28类商品的授权合同及网购平台销售页及中文翻译等证据;
23、发表被申请人自家卡通角色人气投票活动结果的《草莓报》节选及中文翻译。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其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基本一致。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作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系复印件,申请人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在假设被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真实的情况下,其提交的证据或不是对复审商标的使用、或未显示复审商品、或不是在中国的使用证据、或为自制证据。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在纸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2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7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器等商品上。2019年6月18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计算机器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9类计算机器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亚马逊销售页面表明,被申请人及其子公司、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销售了带有复审商标的手机套商品。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时间内在手机套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话受话器、电话机、发报机(仪器)、电话送话器、发射机(电信)、答话机、可视电话、手提电话、寻呼机套、电话机套、电子信号发射器、传话筒、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手机带、成套无线电话、电话收话器、电子信号发射机、内部通讯装置商品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商品的关联性,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以维持。但被申请人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其余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实际使用情况,故复审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话受话器、电话机、发报机(仪器)、电话送话器、发射机(电信)、答话机、可视电话、手提电话、寻呼机套、电话机套、电子信号发射器、传话筒、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手机带、成套无线电话、电话收话器、电子信号发射机、内部通讯装置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546965号“CHOCOCAT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7577号决定,于2020年05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6年06月18日至2019年06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决定复审商标在计算机器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不予认可。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计算机器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被申请人持续使用的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在计算机器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在中国申请注册的“CHOCOCAT”的相关商标列表和商标档案;
2、以“CHOCOCAT”为关键词的检索结果及相关报道;
3、被申请人和其美国子公司“SANRIO,INC.”于1981年1月1日签订的授权许可合同(自动更新)及其中文翻译;
4、被申请人和其日本子公司“SANRIOWAVECO.,Ltd”(现已被申请人吸收合并)于2010年10月1日签订的授权许可合同(自动更新)及其中文翻译;
5、被申请人的美国子公司“SANRIO,INC.”与NAKAJIMA USA,INC.签订的授权合同、网购平台销售页、刊登“耳机插孔防尘塞”的《SANRIO 2013春季预售目录》及中文翻译;
6、被申请人的美国子公司“SANRIO,INC.”与SKINIT ACQUISITION,LLC的授权合同、第一次修正合同书、网购平台销售页及中文翻译;
7、被申请人的分被许可人“SANRIO DIGTIAL”的授权商品在网购平台的销售页及中文翻译;
8、被申请人子公司“SANRIOWAVE CO.,LTD”开发的名为“HELLO KITTY BASKET CATCH”的在线游戏的下载页面以及卡通角色“CHOCOCAT”的相关画面、第三方运营的关于该游戏的攻略介绍及中文翻译;
9、被申请人的德国子公司“SANRIO GMBH”授权开发的名为在线游戏的下载页面以及相关动画的截图;
10、被申请人的巴西子公司(间接所有)、美国子公司提供在线播放的包括“CHOCOCAT”在内的被申请人的卡通角色出演的动画片的截图以及相关图片;
11、被申请人的美国子公司正规授权的以卡通角色“CHOCOCAT”为主题的游戏的游戏画面的截图;
12、被申请人的美国子公司正规授权的应用程序“PLC COLLAGE”上关于卡通角色“CHOCOCAT”的相关页;
13、被申请人与株式会社Takaratomy-arts的授权合同、追加许可合意书、网购平台销售页及中文翻译;
14、被申请人与株式会社Yomiuri-TV Enterprise签订的授权合同、网购平台销售页及中文翻译;
15、被申请人与株式会社BELL HOUSE签订的授权合同、网络平台销售页及中文翻译;
16、被申请人与株式会社arma bianca签订的授权合同、网购平台销售页及中文翻译;
17、被申请人的巴西子公司(间接所有)的网站下载的使用卡通角色“CHOCOCAT”的壁纸;
18、被申请人于2014年~2018年刊登了复审商标广告的《中华商标》、广告合同及发票的公证书;
19、被申请人于2015~2016年刊登了本案商标广告的《中国工商报》、广告合同及发票的公证书;
20、被申请人的总公司、子公司的官网刊登的“CHOCOCAT”的相关信息和中文翻译;
21、记录了被申请人的被授权商在杭州市安吉县开设的“凯蒂猫家园”的园内景观的公证书;
22、使用卡通角色“CHOCOCAT”的第5类、第14类、第16类、第18类、第20类、第24类、第25类、第26类、第28类商品的授权合同及网购平台销售页及中文翻译等证据;
23、发表被申请人自家卡通角色人气投票活动结果的《草莓报》节选及中文翻译。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其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基本一致。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作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系复印件,申请人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在假设被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真实的情况下,其提交的证据或不是对复审商标的使用、或未显示复审商品、或不是在中国的使用证据、或为自制证据。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在纸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2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7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器等商品上。2019年6月18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计算机器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9类计算机器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亚马逊销售页面表明,被申请人及其子公司、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销售了带有复审商标的手机套商品。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时间内在手机套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话受话器、电话机、发报机(仪器)、电话送话器、发射机(电信)、答话机、可视电话、手提电话、寻呼机套、电话机套、电子信号发射器、传话筒、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手机带、成套无线电话、电话收话器、电子信号发射机、内部通讯装置商品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商品的关联性,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以维持。但被申请人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其余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实际使用情况,故复审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话受话器、电话机、发报机(仪器)、电话送话器、发射机(电信)、答话机、可视电话、手提电话、寻呼机套、电话机套、电子信号发射器、传话筒、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手机带、成套无线电话、电话收话器、电子信号发射机、内部通讯装置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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