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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414884号“HUAGEER”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370215号
2023-12-28 00:00:00.0
申请人:林壮海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中咨荣知识产权事务所
原异议人:株式会社华歌尔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13704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02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第56414884号“HUAGEER”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25110846号“华歌尔”商标、第13943046号“华歌尔 Waco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并产生不良影响。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原异议人及关联公司信息;原异议人网站宣传材料;广告宣传情况;媒体报道;销售合同及发票;荣誉证书;被异议人商标情况;在先案例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HUAGEER”指定使用于第10类“口罩;腹带;奶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110846号“华歌尔”商标,第13943046号“华歌尔WACOAL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急救用热敷布(袋)”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但呼叫存在近似。经查,除本案外,被异议人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包括“飘柔”“华歌尔”“雅舒蓝岱”等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未对其商标设计提供合理解释。结合本案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明显的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其申请注册行为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被异议商标不应核准注册。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具有恶意,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商品照片、线上商品销售页面。
原异议人在复审中的意见与在异议审理阶段主张的理由基本相同。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1年5月27日申请注册,在第10类口罩、腹带、奶瓶、健美按摩设备、吸奶器、矫形用物品、紧身腹围、拘束衣、下腹托带、医用紧身胸衣商品上获准初步审定,经异议,被异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均不予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核准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腹部护垫、奶瓶、紧身腹围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117枚商标,其中包括“华歌尔HUAGEER”、“花戈而 HUAGEER”、“飘柔PIAOROU”、“雅舒蓝岱YaShuLanDai”、“向太陈岚XIANG TAI CHEN LAN”等,多件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3]第0000131358号无效宣告案件裁定书中,已认定申请人注册该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原异议人反对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如审理查明3可知,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117枚商标,其中既包括与原异议人在先商标近似的“华歌尔HUAGEER”、“花戈而 HUAGEER”等商标,亦包括“飘柔PIAOROU”、“雅舒蓝岱YaShuLanDai”、“向太陈岚XIANG TAI CHEN LAN”等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多件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3]第0000131358号无效宣告案件裁定书中,已认定申请人注册该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作出合理解释,其上述注册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该类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本案可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被异议商标文字“HUAGEER”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华歌尔”呼叫高度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口罩、腹带、奶瓶、健美按摩设备、吸奶器、矫形用物品、紧身腹围、拘束衣、下腹托带、医用紧身胸衣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腹部护垫、奶瓶、紧身腹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如前述焦点问题所述,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华歌尔HUAGEER”、“花戈而 HUAGEER”等与原异议人在先商标近似的商标,上述行为难谓正当,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被异议商标并非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或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原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考虑到原异议人权益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本案不再对是否适用《商标法》第四条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中咨荣知识产权事务所
原异议人:株式会社华歌尔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13704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02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第56414884号“HUAGEER”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25110846号“华歌尔”商标、第13943046号“华歌尔 Waco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并产生不良影响。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原异议人及关联公司信息;原异议人网站宣传材料;广告宣传情况;媒体报道;销售合同及发票;荣誉证书;被异议人商标情况;在先案例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HUAGEER”指定使用于第10类“口罩;腹带;奶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110846号“华歌尔”商标,第13943046号“华歌尔WACOAL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急救用热敷布(袋)”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但呼叫存在近似。经查,除本案外,被异议人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包括“飘柔”“华歌尔”“雅舒蓝岱”等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未对其商标设计提供合理解释。结合本案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明显的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其申请注册行为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被异议商标不应核准注册。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具有恶意,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商品照片、线上商品销售页面。
原异议人在复审中的意见与在异议审理阶段主张的理由基本相同。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1年5月27日申请注册,在第10类口罩、腹带、奶瓶、健美按摩设备、吸奶器、矫形用物品、紧身腹围、拘束衣、下腹托带、医用紧身胸衣商品上获准初步审定,经异议,被异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均不予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核准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腹部护垫、奶瓶、紧身腹围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117枚商标,其中包括“华歌尔HUAGEER”、“花戈而 HUAGEER”、“飘柔PIAOROU”、“雅舒蓝岱YaShuLanDai”、“向太陈岚XIANG TAI CHEN LAN”等,多件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3]第0000131358号无效宣告案件裁定书中,已认定申请人注册该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原异议人反对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如审理查明3可知,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117枚商标,其中既包括与原异议人在先商标近似的“华歌尔HUAGEER”、“花戈而 HUAGEER”等商标,亦包括“飘柔PIAOROU”、“雅舒蓝岱YaShuLanDai”、“向太陈岚XIANG TAI CHEN LAN”等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多件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3]第0000131358号无效宣告案件裁定书中,已认定申请人注册该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作出合理解释,其上述注册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该类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本案可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被异议商标文字“HUAGEER”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华歌尔”呼叫高度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口罩、腹带、奶瓶、健美按摩设备、吸奶器、矫形用物品、紧身腹围、拘束衣、下腹托带、医用紧身胸衣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腹部护垫、奶瓶、紧身腹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如前述焦点问题所述,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华歌尔HUAGEER”、“花戈而 HUAGEER”等与原异议人在先商标近似的商标,上述行为难谓正当,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被异议商标并非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或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原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考虑到原异议人权益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本案不再对是否适用《商标法》第四条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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