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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178117号“山清水秀SHANQINGSHUIXIU”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1173号
2025-05-15 00:00:00.0
异议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泰安市峰龙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泰安市峰龙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5178117号“山清水秀SHANQINGSHUIXI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山清水秀SHANQINGSHUIXI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杏仁糖浆”。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71581号、第3300967号“山水”、第6084453号“山水啤酒及图”、第67671496号“醉美山水”、第25008884号“悠山水”、第7435163号“山水果滋味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不含酒精的果汁饮料;果汁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部分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含义、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78117号“山清水秀SHANQINGSHUIXI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泰安市峰龙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泰安市峰龙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5178117号“山清水秀SHANQINGSHUIXI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山清水秀SHANQINGSHUIXI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杏仁糖浆”。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71581号、第3300967号“山水”、第6084453号“山水啤酒及图”、第67671496号“醉美山水”、第25008884号“悠山水”、第7435163号“山水果滋味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不含酒精的果汁饮料;果汁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部分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含义、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78117号“山清水秀SHANQINGSHUIXI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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