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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104015号“长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9294号
2025-03-07 00:00:00.0
异议人:湖南省长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善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南省长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善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4104015号“长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长康”指定使用于第5类“医用白朊食品;医用白朊制剂;糖尿病人食用的面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511459号、第1987177号、第1994564号“长康”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5类“灭鼠剂;卫生巾;蚊香”、第29类“火腿肠;牛肉干;腌制蔬菜”、第30类“绿茶;花茶;米”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使用在“醋、酱油、辣椒酱”等商品上的“长康”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该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显著,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且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04015号“长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善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南省长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善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4104015号“长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长康”指定使用于第5类“医用白朊食品;医用白朊制剂;糖尿病人食用的面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511459号、第1987177号、第1994564号“长康”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5类“灭鼠剂;卫生巾;蚊香”、第29类“火腿肠;牛肉干;腌制蔬菜”、第30类“绿茶;花茶;米”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使用在“醋、酱油、辣椒酱”等商品上的“长康”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该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显著,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且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04015号“长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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