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59652718号“倒生根凤祥”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4138号
2023-01-10 00:00:00.0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林祥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林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59652718号“倒生根凤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倒生根凤祥”指定使用于第43类“饭店;餐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431359号“老凤祥”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的“餐馆;旅馆”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及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可不判为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珠宝;首饰”商品上的“老凤祥”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关联度较低,且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652718号“倒生根凤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林祥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林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59652718号“倒生根凤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倒生根凤祥”指定使用于第43类“饭店;餐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431359号“老凤祥”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的“餐馆;旅馆”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及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可不判为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珠宝;首饰”商品上的“老凤祥”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关联度较低,且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652718号“倒生根凤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