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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882761号“麦昆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10538号
2024-04-24 00:00:00.0
申请人:秋季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常球
委托代理人:四川麦创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27日对第37882761号“麦昆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590446号“亚历山大·麦昆”商标、第13916975号“MCQUEEN”商标、第17414556号“MCQUEEN”商标、第22351583号“ALEXANDER MCQUEEN”商标、第4822946号“MCQ ALEXANDER MCQUEEN”商标、第9590629号“MCQ ALEXANDER MCQUEEN”商标、第1423177号“ALEXANDER MCQUE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及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均涉嫌恶意抄袭申请人及他人的商标,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若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将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和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更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Alexander McQueen品牌介绍及译文;
2、申请人Alexander McQueen系列商标列表及注册证;
3、设计师Alexander McQueen及个人品牌的相关媒体报道;
4、申请人注册ALEXANDER MCQUEEN系商标注册证;
5、申请人销售Alexander McQueen品牌产品的发票及摘译;
6、国家图书馆出具的关于申请人商标的报纸期刊报道;
7、在先裁定书、判决书;
8、百度百科关于词条“亚历山大麦昆”的解释打印件、百度关于“亚历山大麦昆”的搜索结果打印件;
9、被申请人、原商标注册人名下商标列表及抄袭品牌的介绍;
10、被申请人淘宝店铺网页截屏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产生混淆。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受让而来,原注册人名下共30件商标,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仅有14件,均是被申请人独立创作而来,被申请人及原注册人并未有超出经营活动或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的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产生混淆误认或造成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所列在先案例与本案不同,应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质证称:申请人依然坚持无效宣告申请书中的理由,恳请依法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在质证期间提交在先裁定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湖南惠优购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于2020年1月21日获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争议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各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亚历山大麦昆”和“Mcqueen”、“Alexander Mcqueen”之间已形成对应关系,且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中,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或者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商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实难谓巧合。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湖南惠优购商贸有限公司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30件商标,其中10多件商标为“麦昆秀”、“麦昆媚”、“麦昆百 MAIKUNBAI”等,还包括“BAXEYCKAGA”、“百丽粗”、“GZTRHV/GGDB””多件与他人较高知名度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湖南惠优购商贸有限公司此种注册行为明显具有不正当攫取他人商誉的主观意图,该类注册行为不仅会误导公众,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该理由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常球
委托代理人:四川麦创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27日对第37882761号“麦昆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590446号“亚历山大·麦昆”商标、第13916975号“MCQUEEN”商标、第17414556号“MCQUEEN”商标、第22351583号“ALEXANDER MCQUEEN”商标、第4822946号“MCQ ALEXANDER MCQUEEN”商标、第9590629号“MCQ ALEXANDER MCQUEEN”商标、第1423177号“ALEXANDER MCQUE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及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均涉嫌恶意抄袭申请人及他人的商标,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若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将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和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更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Alexander McQueen品牌介绍及译文;
2、申请人Alexander McQueen系列商标列表及注册证;
3、设计师Alexander McQueen及个人品牌的相关媒体报道;
4、申请人注册ALEXANDER MCQUEEN系商标注册证;
5、申请人销售Alexander McQueen品牌产品的发票及摘译;
6、国家图书馆出具的关于申请人商标的报纸期刊报道;
7、在先裁定书、判决书;
8、百度百科关于词条“亚历山大麦昆”的解释打印件、百度关于“亚历山大麦昆”的搜索结果打印件;
9、被申请人、原商标注册人名下商标列表及抄袭品牌的介绍;
10、被申请人淘宝店铺网页截屏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产生混淆。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受让而来,原注册人名下共30件商标,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仅有14件,均是被申请人独立创作而来,被申请人及原注册人并未有超出经营活动或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的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产生混淆误认或造成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所列在先案例与本案不同,应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质证称:申请人依然坚持无效宣告申请书中的理由,恳请依法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在质证期间提交在先裁定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湖南惠优购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于2020年1月21日获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争议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各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亚历山大麦昆”和“Mcqueen”、“Alexander Mcqueen”之间已形成对应关系,且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中,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或者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商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实难谓巧合。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湖南惠优购商贸有限公司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30件商标,其中10多件商标为“麦昆秀”、“麦昆媚”、“麦昆百 MAIKUNBAI”等,还包括“BAXEYCKAGA”、“百丽粗”、“GZTRHV/GGDB””多件与他人较高知名度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湖南惠优购商贸有限公司此种注册行为明显具有不正当攫取他人商誉的主观意图,该类注册行为不仅会误导公众,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该理由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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