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28352289号“沃耀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50037号
2019-03-14 00:00:00.0
申请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352289号“沃耀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1709036号“沃耀 WOY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联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档案、三九大事件、申请人行业排名、部分销售发票、合同、产品获奖证明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沃耀康”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沃耀”,且含义相关联,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补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蜂蜜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352289号“沃耀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1709036号“沃耀 WOY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联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档案、三九大事件、申请人行业排名、部分销售发票、合同、产品获奖证明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沃耀康”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沃耀”,且含义相关联,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补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蜂蜜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