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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438202号“赣圣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8511号
2025-06-06 00:00:00.0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郭江涛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郭江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438202号“赣圣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赣圣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黄酒;白酒;开胃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68110号“圣”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蒸馏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圣”,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易被误认为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438202号“赣圣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郭江涛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郭江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438202号“赣圣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赣圣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黄酒;白酒;开胃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68110号“圣”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蒸馏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圣”,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易被误认为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438202号“赣圣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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