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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562795号“汤臣黄金”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9031号
2024-11-29 00:00:00.0
异议人: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汤臣纽特(辽宁)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汤臣纽特(辽宁)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4562795号“汤臣黄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汤臣黄金”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补药;医用营养食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954844号“汤臣倍健”、第45728072号“汤臣倍健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维生素制剂;膳食纤维;人用药”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故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62795号“汤臣黄金”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汤臣纽特(辽宁)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汤臣纽特(辽宁)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4562795号“汤臣黄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汤臣黄金”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补药;医用营养食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954844号“汤臣倍健”、第45728072号“汤臣倍健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维生素制剂;膳食纤维;人用药”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故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62795号“汤臣黄金”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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