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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064612号“茆乡MAOXIA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9687号
2025-03-07 00:00:00.0
异议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锦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锦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6064612号“茆乡MAOXIA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茆乡MAOXIANG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薄荷酒;葡萄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494462号和第36637306号“茅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烈酒(饮料)”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充分考虑异议人引证商标知名度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64612号“茆乡MAOXIA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锦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锦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6064612号“茆乡MAOXIA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茆乡MAOXIANG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薄荷酒;葡萄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494462号和第36637306号“茅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烈酒(饮料)”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充分考虑异议人引证商标知名度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64612号“茆乡MAOXIA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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