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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80684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02099号
2019-08-28 00:00:00.0
申请人:威廉皇家精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068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34177号“L'ANANAS”商标、第27938589号“GINGERKAFE”商标、第12425220号“德纶纺织皮革 DE LUN TEXTILE LEATHER DE LUN LEATH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现已无效,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目录、官网对菠萝图案介绍的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图形要素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068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34177号“L'ANANAS”商标、第27938589号“GINGERKAFE”商标、第12425220号“德纶纺织皮革 DE LUN TEXTILE LEATHER DE LUN LEATH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现已无效,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目录、官网对菠萝图案介绍的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图形要素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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