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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652726号“CX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0557号
2025-05-14 00:00:00.0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禾节电子商务商行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禾节电子商务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5期《商标公告》第70652726号“CX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X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成品衣;婴儿全套衣;内衣”。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092541号“AX及图”、第35080635号“AX ARMANI EXCHANGE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法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652726号“CX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禾节电子商务商行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禾节电子商务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5期《商标公告》第70652726号“CX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X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成品衣;婴儿全套衣;内衣”。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092541号“AX及图”、第35080635号“AX ARMANI EXCHANGE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法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652726号“CX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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