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1885561号“颍西湖”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2952号
2024-10-09 00:00:00.0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辽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颖西湖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正联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辽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颖西湖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2期《商标公告》第71885561号“颍西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颍西湖”指定使用于第33类“黄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4657号“西湖”、第1749043号“西湖SIWOBEER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885561号“颍西湖”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颖西湖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正联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辽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颖西湖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2期《商标公告》第71885561号“颍西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颍西湖”指定使用于第33类“黄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4657号“西湖”、第1749043号“西湖SIWOBEER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885561号“颍西湖”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