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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045467号“福庆家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8159号
2023-01-09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8045467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江苏福庆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宿迁美人虞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5日对第38045467号“福庆家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及其第1232098号“福庆FUQ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718261号“福庆FUQ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一地,其理应知晓申请人及其“福庆”品牌,在此情况下还申请注册了与申请人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及第38038066号“福庆家居”商标,其行为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企业简介;申请人引证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相关加盟合同;申请人所获荣誉资料;申请人参展信息资料;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0类水处理等服务上,后经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提起异议,我局决定异议理由不成立,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并于2021年4月21日刊登于商标注册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19类成品木材商品、第40类打磨等服务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二百三十余件商标,且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其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ACOOLTD”、“香黛儿”、“美人糠”、“淘宝心选”等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水处理、艺术品装裱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打磨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并存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虽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福庆FUQING”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水处理、艺术品装裱服务与申请人主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成品木材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首先,争议商标“福庆家居”与引证商标一、二““福庆FUQING”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 已构成近似商标。其次,至本案审理时,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其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包括争议商标及“ACOOLTD”、“香黛儿”、“美人糠”、“淘宝心选”等在内的与申请人及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共二百三十余件,其行为难谓巧合。第三,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或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对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在先商标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虽然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但鉴于其在文中并未就该条款主张权利,故在此我局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宿迁美人虞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5日对第38045467号“福庆家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及其第1232098号“福庆FUQ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718261号“福庆FUQ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一地,其理应知晓申请人及其“福庆”品牌,在此情况下还申请注册了与申请人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及第38038066号“福庆家居”商标,其行为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企业简介;申请人引证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相关加盟合同;申请人所获荣誉资料;申请人参展信息资料;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0类水处理等服务上,后经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提起异议,我局决定异议理由不成立,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并于2021年4月21日刊登于商标注册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19类成品木材商品、第40类打磨等服务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二百三十余件商标,且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其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ACOOLTD”、“香黛儿”、“美人糠”、“淘宝心选”等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水处理、艺术品装裱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打磨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并存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虽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福庆FUQING”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水处理、艺术品装裱服务与申请人主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成品木材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首先,争议商标“福庆家居”与引证商标一、二““福庆FUQING”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 已构成近似商标。其次,至本案审理时,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其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包括争议商标及“ACOOLTD”、“香黛儿”、“美人糠”、“淘宝心选”等在内的与申请人及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共二百三十余件,其行为难谓巧合。第三,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或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对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在先商标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虽然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但鉴于其在文中并未就该条款主张权利,故在此我局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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