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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87588号“崇明岛大爱城美好社区”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52845号
2021-04-23 00:00:00.0
异议人: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科机食品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大爱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名扬四海国际知识产权(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对被异议人大爱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5期《商标公告》第42387588号“崇明岛大爱城美好社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崇明岛大爱城美好社区”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604327号、第22877657号“崇明岛”等系列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替他人推销”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中所含文字“崇明岛”仅真实表示“大爱城”社区所在地,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387588号“崇明岛大爱城美好社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科机食品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大爱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名扬四海国际知识产权(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对被异议人大爱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5期《商标公告》第42387588号“崇明岛大爱城美好社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崇明岛大爱城美好社区”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604327号、第22877657号“崇明岛”等系列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替他人推销”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中所含文字“崇明岛”仅真实表示“大爱城”社区所在地,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387588号“崇明岛大爱城美好社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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