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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10819号“九田家黑牛烤肉自然原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000号
2020-04-14 00:00:00.0
申请人:内蒙古九田家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10819号“九田家黑牛烤肉自然原味 JiuTian Home BLACK CATTLE BARBECU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76880号“九田家的黑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499167号“九田家黑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异议申请,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对其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引证商标一、二商标档案、流程信息、关于引证商标二的异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商标设计合同及效果图。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初步审定使用的餐厅、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理由尚不足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10819号“九田家黑牛烤肉自然原味 JiuTian Home BLACK CATTLE BARBECU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76880号“九田家的黑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499167号“九田家黑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异议申请,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对其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引证商标一、二商标档案、流程信息、关于引证商标二的异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商标设计合同及效果图。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初步审定使用的餐厅、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理由尚不足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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