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30078791号“健足乐JIANZUL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10124号
2020-10-19 00:00:00.0
异议人: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健足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健足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6期《商标公告》第30078791号“健足乐JIANZUL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健足乐JIANZULE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鱼制食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039737号“足力健ZULIJIAN”、第27434452号“足力健老人及图”、第19746001号“足力健ZULIJIAN Z”、第10110410号“足力健”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游泳衣”、第29类“贝壳类动物(非活);腌制蔬菜”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驰名商标以及侵犯其著作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078791号“健足乐JIANZUL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健足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健足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6期《商标公告》第30078791号“健足乐JIANZUL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健足乐JIANZULE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鱼制食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039737号“足力健ZULIJIAN”、第27434452号“足力健老人及图”、第19746001号“足力健ZULIJIAN Z”、第10110410号“足力健”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游泳衣”、第29类“贝壳类动物(非活);腌制蔬菜”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驰名商标以及侵犯其著作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078791号“健足乐JIANZUL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