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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854583号“开元名都”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72226号
2020-07-15 00:00:00.0
异议人一:浙江开元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恒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恒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星婚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庄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开元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星婚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2854583号“开元名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开元名都”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提供婚礼司仪服务;提供和组织非宗派、非宗教的世俗婚礼仪式;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在线社交网络服务;婚姻介绍;家务服务;服装出租;计算机交友服务;交友服务”。异议人一浙江开元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异议人二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第1055880号、第4834903号“开元”,第4949494号“开元名都”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分别为原第42类“餐馆;自助餐馆”、第43类“饭店;餐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497880号“开元”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家务服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务服务”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的主体识别部分均为“开元”,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一注册并使用在“餐馆;自助餐馆”服务上的“开元”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其赖以驰名的服务分属不同行业,关联性不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有所区别,因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本案中,异议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异议人之间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不予注册的情形。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854583号“开元名都”商标在“家务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浙江恒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恒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星婚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庄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开元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星婚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2854583号“开元名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开元名都”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提供婚礼司仪服务;提供和组织非宗派、非宗教的世俗婚礼仪式;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在线社交网络服务;婚姻介绍;家务服务;服装出租;计算机交友服务;交友服务”。异议人一浙江开元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异议人二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第1055880号、第4834903号“开元”,第4949494号“开元名都”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分别为原第42类“餐馆;自助餐馆”、第43类“饭店;餐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497880号“开元”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家务服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务服务”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的主体识别部分均为“开元”,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一注册并使用在“餐馆;自助餐馆”服务上的“开元”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其赖以驰名的服务分属不同行业,关联性不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有所区别,因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本案中,异议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异议人之间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不予注册的情形。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854583号“开元名都”商标在“家务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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