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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971821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0156号
2025-05-14 00:00:00.0
异议人:代表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酬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酬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6971821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38类“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提供在线论坛;在虚拟环境中提供聊天室”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085587号“阿里鱼”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8类“电视播放;新闻社服务;信息传送”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或图形结构、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较大,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563808号、第21531320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8类“个提供在线论坛;电视播放”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表现方式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侵犯了其在先的著作权,缺乏事实依据,故对于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71821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酬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酬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6971821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38类“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提供在线论坛;在虚拟环境中提供聊天室”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085587号“阿里鱼”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8类“电视播放;新闻社服务;信息传送”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或图形结构、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较大,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563808号、第21531320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8类“个提供在线论坛;电视播放”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表现方式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侵犯了其在先的著作权,缺乏事实依据,故对于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71821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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