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67226465号“师父王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72862号
2025-06-09 00:00:00.0
申请人:马炳杉
委托代理人:广东亿佰倍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26465号“师父王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072986号“王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440813号“金堡王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撤回申请经我局审查已予以核准,其已属无效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475394号“王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4292036号“王子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9986004号“王子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复审决定均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091488号“柔酱王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6065694号“柔酱王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6074424号“柔酱王子ROUJIANGWANGZ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6089607号“柔酱王子ROUJIANGWANGZ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注册申请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均已生效。至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葡萄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广东亿佰倍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26465号“师父王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072986号“王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440813号“金堡王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撤回申请经我局审查已予以核准,其已属无效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475394号“王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4292036号“王子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9986004号“王子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复审决定均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091488号“柔酱王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6065694号“柔酱王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6074424号“柔酱王子ROUJIANGWANGZ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6089607号“柔酱王子ROUJIANGWANGZ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注册申请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均已生效。至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葡萄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