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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556382号“嘉吉宝乐”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188号
2025-02-17 00:00:00.0
异议人:嘉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云南滇大饲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嘉吉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云南滇大饲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556382号“嘉吉宝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嘉吉宝乐”指定使用于第40类“食品加工;榨水果;面粉加工”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75422号、第18216846A号“嘉吉”、第7775423号、第18216843号“CARGILL”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0类“饲料加工;动物屠宰;皮革加工”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表明,其外文商标“CARGILL”与中文商标“嘉吉”经长期宣传与使用,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并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所含文字“嘉吉”与异议人中文商标以及外文商标对应中文“嘉吉”文字构成相同,易被误认为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56382号“嘉吉宝乐”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云南滇大饲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嘉吉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云南滇大饲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556382号“嘉吉宝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嘉吉宝乐”指定使用于第40类“食品加工;榨水果;面粉加工”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75422号、第18216846A号“嘉吉”、第7775423号、第18216843号“CARGILL”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0类“饲料加工;动物屠宰;皮革加工”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表明,其外文商标“CARGILL”与中文商标“嘉吉”经长期宣传与使用,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并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所含文字“嘉吉”与异议人中文商标以及外文商标对应中文“嘉吉”文字构成相同,易被误认为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56382号“嘉吉宝乐”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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