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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919677号“红芸霸”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12463号
2023-10-11 00:00:00.0
异议人:郑州先利达化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瀚贝尔农资销售有限公司
异议人郑州先利达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瀚贝尔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4期《商标公告》第66919677号“红芸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红芸霸”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除草剂、杀虫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198721号、第55226245号“红霸”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预防谷类植物病害的化学制剂”、第5类“杀螨剂、杀虫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919677号“红芸霸”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被异议人:河南瀚贝尔农资销售有限公司
异议人郑州先利达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瀚贝尔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4期《商标公告》第66919677号“红芸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红芸霸”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除草剂、杀虫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198721号、第55226245号“红霸”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预防谷类植物病害的化学制剂”、第5类“杀螨剂、杀虫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919677号“红芸霸”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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