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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564412号“酱东来 胖猪蹄”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25617号
2023-02-27 00:00:00.0
异议人: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胡胜锐
异议人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胡胜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0期《商标公告》第57564412号“酱东来 胖猪蹄”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酱东来 胖猪蹄”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会议室出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65144号“胖东来DL”商标、第4850771号“胖东来DL及图”商标、第21147476号“爱在胖东来LOVEINDL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包括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等均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43539号“胖东来DL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旅游房屋出租;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注册并使用在第35类“工商管理辅助;推销(替他人);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的“胖东来DL”商标、“胖东来DL及图”商标、“爱在胖东来LOVEINDL及图”商标,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工商管理辅助;推销(替他人);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不具有密切关联,双方商标的使用方式和服务的销售渠道及对象等完全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和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提交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年度审计报告、纳税证明、所获荣誉证明等证据资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关的行业内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564412号“酱东来 胖猪蹄”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胡胜锐
异议人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胡胜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0期《商标公告》第57564412号“酱东来 胖猪蹄”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酱东来 胖猪蹄”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会议室出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65144号“胖东来DL”商标、第4850771号“胖东来DL及图”商标、第21147476号“爱在胖东来LOVEINDL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包括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等均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43539号“胖东来DL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旅游房屋出租;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注册并使用在第35类“工商管理辅助;推销(替他人);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的“胖东来DL”商标、“胖东来DL及图”商标、“爱在胖东来LOVEINDL及图”商标,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工商管理辅助;推销(替他人);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不具有密切关联,双方商标的使用方式和服务的销售渠道及对象等完全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和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提交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年度审计报告、纳税证明、所获荣誉证明等证据资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关的行业内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564412号“酱东来 胖猪蹄”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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