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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403053号“POLAR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61127号
2025-05-30 00:00:00.0
申请人:柏拉罗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复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403053号“POLAR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162987号“POL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291917号“POL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1994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POLARO”与引证商标二、三英文“POLAR”在英文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的“音符”图案与引证商标三图形在表现手法、外观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亦未形成明显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软件即服务(SAAS)”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复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403053号“POLAR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162987号“POL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291917号“POL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1994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POLARO”与引证商标二、三英文“POLAR”在英文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的“音符”图案与引证商标三图形在表现手法、外观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亦未形成明显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软件即服务(SAAS)”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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