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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650924号“INCO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29238号
2023-11-23 00:00:00.0
异议人:苏州大可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丁炬
异议人苏州大可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丁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3期《商标公告》第65650924号“INCO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INCOO”指定使用于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网站流量优化”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629952号“INGCO”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职业介绍所”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及外观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著作权,并提交了异议人“INGCO”美术作品登记证书(登记号:国作登字-2019-F-00898090),上述证据材料可以表明:异议人对“INGCO”美术作品拥有在先著作权,并经异议人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人有接触该“INGCO”作品的可能。被异议商标“INCOO”与异议人享有著作权的“INGCO”在字形字体、设计风格和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近似,已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异议人未就异议人上述在先权利予以反驳,故我局予以采信。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对异议人具有独创性作品的抄袭和摹仿,侵犯了异议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650924号“INCO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丁炬
异议人苏州大可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丁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3期《商标公告》第65650924号“INCO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INCOO”指定使用于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网站流量优化”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629952号“INGCO”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职业介绍所”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及外观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著作权,并提交了异议人“INGCO”美术作品登记证书(登记号:国作登字-2019-F-00898090),上述证据材料可以表明:异议人对“INGCO”美术作品拥有在先著作权,并经异议人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人有接触该“INGCO”作品的可能。被异议商标“INCOO”与异议人享有著作权的“INGCO”在字形字体、设计风格和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近似,已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异议人未就异议人上述在先权利予以反驳,故我局予以采信。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对异议人具有独创性作品的抄袭和摹仿,侵犯了异议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650924号“INCO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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