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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488039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6088号
2025-04-25 00:00:00.0
异议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舒时根
异议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舒时根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488039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6类“发带;饰带(缝纫用品);花边;鞋带;发夹;鞋扣;非贵金属制鞋饰品;皮带扣;背包带;帽用饰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189929号“图形”商标以及引证在先注册第791531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6类“发带;皮带扣”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视觉效果、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88039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舒时根
异议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舒时根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488039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6类“发带;饰带(缝纫用品);花边;鞋带;发夹;鞋扣;非贵金属制鞋饰品;皮带扣;背包带;帽用饰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189929号“图形”商标以及引证在先注册第791531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6类“发带;皮带扣”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视觉效果、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88039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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