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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017212号“绿叶脂”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1099号
2025-04-15 00:00:00.0
异议人:苏州绿叶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普永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明放
异议人苏州绿叶日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明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7017212号“绿叶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绿叶脂”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面奶;香精油;化妆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35597号“绿叶GREEN LEAF及图”、第30362827号“绿叶GREENLEAF及图”、第9151862号“绿叶”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化妆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较为接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护发素;洗发液;浴液;洁肤乳液;洗面奶;化妆品;美容面膜;染发剂;防晒剂”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17212号“绿叶脂”商标在“护发素;洗发液;浴液;洁肤乳液;洗面奶;化妆品;美容面膜;染发剂;防晒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普永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明放
异议人苏州绿叶日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明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7017212号“绿叶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绿叶脂”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面奶;香精油;化妆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35597号“绿叶GREEN LEAF及图”、第30362827号“绿叶GREENLEAF及图”、第9151862号“绿叶”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化妆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较为接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护发素;洗发液;浴液;洁肤乳液;洗面奶;化妆品;美容面膜;染发剂;防晒剂”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17212号“绿叶脂”商标在“护发素;洗发液;浴液;洁肤乳液;洗面奶;化妆品;美容面膜;染发剂;防晒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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