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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375847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2473号
2025-05-20 00:00:00.0
异议人:优施模优施索恩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哈勒模块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优施模优施索恩控股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哈勒模块家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37584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沙发;茶几;床垫;家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79890号“图形”、在先注册第11886557号“图形”、第34830777号“图形”、第49382182号“USM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金属家具;办公家具”等。双方商标在构成要素、设计特点、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请求对其“图形”“USM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故我局对上述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375847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哈勒模块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优施模优施索恩控股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哈勒模块家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37584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沙发;茶几;床垫;家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79890号“图形”、在先注册第11886557号“图形”、第34830777号“图形”、第49382182号“USM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金属家具;办公家具”等。双方商标在构成要素、设计特点、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请求对其“图形”“USM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故我局对上述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375847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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