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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723670号“山水关”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3832号
2025-04-21 00:00:00.0
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美人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忻州市凝聚泰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忻州市凝聚泰工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723670号“山水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山水关”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烧酒;果酒(含酒精)”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771455号“山水风”商标、第60355286号“山水风”商标、第66599415号“山水风”商标、第8765822号“山水风仁者乐山”商标,以及其关联公司宜昌三峡稻花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先注册的第1432896号“山水及图”商标、第5398765号“山水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葡萄酒;米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23670号“山水关”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湖北美人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忻州市凝聚泰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忻州市凝聚泰工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723670号“山水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山水关”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烧酒;果酒(含酒精)”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771455号“山水风”商标、第60355286号“山水风”商标、第66599415号“山水风”商标、第8765822号“山水风仁者乐山”商标,以及其关联公司宜昌三峡稻花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先注册的第1432896号“山水及图”商标、第5398765号“山水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葡萄酒;米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23670号“山水关”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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