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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828516号“缤纷金沙”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530号
2025-03-05 00:00:00.0
异议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百家盒马商业策划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百家盒马商业策划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828516号“缤纷金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缤纷金沙”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广告宣传”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697539号“五彩金沙”、第50016378A号“金沙回沙”、第50816148号“金沙酒业JINSHAJIUYE”、第50267134A号“金沙窖酒”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分别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065393A号“JINSHAHUISHA”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246507A号、第50246507号“金沙源村”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货物展出;广告策划;成本价格分析”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文字“金沙”,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广告宣传”等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白酒”商品上的“金沙及图”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该商标文字“金沙”,含义无明显改变,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公众误认,并可能对异议人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28516号“缤纷金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百家盒马商业策划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百家盒马商业策划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828516号“缤纷金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缤纷金沙”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广告宣传”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697539号“五彩金沙”、第50016378A号“金沙回沙”、第50816148号“金沙酒业JINSHAJIUYE”、第50267134A号“金沙窖酒”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分别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065393A号“JINSHAHUISHA”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246507A号、第50246507号“金沙源村”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货物展出;广告策划;成本价格分析”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文字“金沙”,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广告宣传”等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白酒”商品上的“金沙及图”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该商标文字“金沙”,含义无明显改变,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公众误认,并可能对异议人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28516号“缤纷金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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