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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841506号“好视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27738号
2022-01-21 00:00:00.0
申请人: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2841506号“好视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对“ 茶汤面”商品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152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761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引起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专利证书、宣传使用情况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了“ 茶汤面”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该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在“ 茶汤面”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2841506号“好视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对“ 茶汤面”商品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152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761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引起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专利证书、宣传使用情况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了“ 茶汤面”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该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在“ 茶汤面”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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