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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561464号“华鲜美HUAXIANME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3495号
2024-12-13 00:00:00.0
异议人:东莞市华美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精业商标专利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家铄
异议人东莞市华美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家铄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561464号“华鲜美HUAXIANME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鲜美HUAXIANME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糖果;蜂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77707号“美华MEIHU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饼干;饼干(曲奇);华夫饼干”等。被异议商标虽有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66668号“华美HUAMEL及图”、第57911145号“华美及图”、第3193888号“华美”、第58434918号“华美”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咸薄饼;粽子”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部分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月饼”商品上的第3866668号“华美HUAMEL及图”商标经其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华美HUAMEL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华美HUAMEL及图”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61464号“华鲜美HUAXIANME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精业商标专利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家铄
异议人东莞市华美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家铄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561464号“华鲜美HUAXIANME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鲜美HUAXIANME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糖果;蜂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77707号“美华MEIHU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饼干;饼干(曲奇);华夫饼干”等。被异议商标虽有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66668号“华美HUAMEL及图”、第57911145号“华美及图”、第3193888号“华美”、第58434918号“华美”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咸薄饼;粽子”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部分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月饼”商品上的第3866668号“华美HUAMEL及图”商标经其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华美HUAMEL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华美HUAMEL及图”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61464号“华鲜美HUAXIANME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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