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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304029号“君岳秦山”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6080号
2025-04-25 00:00:00.0
异议人:泰山石膏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利伟
异议人泰山石膏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利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304029号“君岳秦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君岳秦山”指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硅酸铝耐火纤维”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63238号“泰山及图”商标、第6648160号“泰山”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石膏、石膏板”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其注册并使用在“石膏板”商品上的“泰山及图”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主要识别文字“泰山”,整体在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分,已构成对异议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摹仿,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误导相关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304029号“君岳秦山”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被异议人:吴利伟
异议人泰山石膏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利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304029号“君岳秦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君岳秦山”指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硅酸铝耐火纤维”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63238号“泰山及图”商标、第6648160号“泰山”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石膏、石膏板”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其注册并使用在“石膏板”商品上的“泰山及图”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主要识别文字“泰山”,整体在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分,已构成对异议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摹仿,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误导相关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304029号“君岳秦山”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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