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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584483号“BPXT”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3552号
2025-04-21 00:00:00.0
异议人:BP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博
异议人BP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584483号“BPX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PXT”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汽车燃料化学添加剂;防冻液;防冻制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63205号“BP及图”、第840591号“BP”商标、在先注册的第1708122号“BP”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化学品;工业生产加工用化学品;防冻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英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相近,易使消费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84483号“BPXT”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博
异议人BP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584483号“BPX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PXT”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汽车燃料化学添加剂;防冻液;防冻制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63205号“BP及图”、第840591号“BP”商标、在先注册的第1708122号“BP”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化学品;工业生产加工用化学品;防冻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英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相近,易使消费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84483号“BPXT”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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