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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313610号“蚁秒社区”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1557号
2025-03-13 00:00:00.0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廖德平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廖德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313610号“蚁秒社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蚁秒社区”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218813号“蚁和”、第73773755号“蚁盾”、第67171801号“蚁校”、第66692455号“蚁鉴”、第61004017号“蚂蚁空间”、第29704568号“蚂蚁第七区”、第64280837号“蚂蚁金服”、第38096314号“蚂蚁C空间”、第68928161号“蚂蚁家空间”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信息;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蚂蚁金服”、“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13610号“蚁秒社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廖德平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廖德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313610号“蚁秒社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蚁秒社区”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218813号“蚁和”、第73773755号“蚁盾”、第67171801号“蚁校”、第66692455号“蚁鉴”、第61004017号“蚂蚁空间”、第29704568号“蚂蚁第七区”、第64280837号“蚂蚁金服”、第38096314号“蚂蚁C空间”、第68928161号“蚂蚁家空间”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信息;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蚂蚁金服”、“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13610号“蚁秒社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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