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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584984号“菇彬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429号
2025-02-14 00:00:00.0
异议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黑龙江省茹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亚马逊技术公司对被异议人黑龙江省茹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584984号“菇彬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菇彬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管理咨询;商业橱窗布置”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672907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提供用户评级;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提供用户排名;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提供用户评价”等。双方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84984号“菇彬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黑龙江省茹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亚马逊技术公司对被异议人黑龙江省茹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584984号“菇彬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菇彬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管理咨询;商业橱窗布置”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672907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提供用户评级;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提供用户排名;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提供用户评价”等。双方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84984号“菇彬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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