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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42669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3797号
2024-10-11 00:00:00.0
异议人:图特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厚街乐臣箱包商行
异议人图特米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厚街乐臣箱包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3426693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833442号“TOTEME及图”、第17790461号“图形”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近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2669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厚街乐臣箱包商行
异议人图特米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厚街乐臣箱包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3426693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833442号“TOTEME及图”、第17790461号“图形”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近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2669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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