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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1371513号“Hello FRES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38876号
2019-10-11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G1371513 |
申请人:HELLOFRESH SE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71513号“Hello FRES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3582299号“HELL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383196号“HELLO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667997号“HEL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744261号“HELL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744261号“Hell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206166号“36 FRES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717494号“福瑞斯 FRES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8570328号“Hello fre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3491036号“HEL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6768963号“hell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国际注册第744261号“Hell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4143355号“喂 HAL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9720286号“菲尔雪 Fre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6098881号“芙瑞诗 Fres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7144931号“福莱士 FRES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6206165号“36FRES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17465043号“Hellofre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14304911号“你好新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10838740号“fresh F21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5858963号“HELL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9316618号“HELL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别,不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十九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十九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第16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第29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七的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第30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的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若共存在“谷粉、豆粉”等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八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复审的“芝麻;意式面食”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非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八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至十六的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第31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七的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七若共存在“新鲜的水果;蔬菜和药草;新鲜蔬菜”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第35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八的含义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八若共存在“广告、市场营销以及推广服务;替他人推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同时,申请商标在“有关下列商品的零食和批发服务,即烹饪器具、冷藏、装饰用品、餐具、烹饪用具、厨具、清洁制剂、家用容器、陶器和刀叉餐具、玻璃器皿和瓷器、家用机器和设备、电动厨房机器、软件、印刷品、包、服装和服装配饰、家用纺织品、食品、预制食物、食品、饮料和制作饮料的制剂、动物食品”复审服务上的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39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二十一的字母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第29类复审商品以及第39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芝麻;意式面食;茶饮料;咖啡饮料”等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面包;冰”等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1类复审商品以及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71513号“Hello FRES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3582299号“HELL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383196号“HELLO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667997号“HEL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744261号“HELL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744261号“Hell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206166号“36 FRES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717494号“福瑞斯 FRES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8570328号“Hello fre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3491036号“HEL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6768963号“hell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国际注册第744261号“Hell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4143355号“喂 HAL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9720286号“菲尔雪 Fre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6098881号“芙瑞诗 Fres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7144931号“福莱士 FRES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6206165号“36FRES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17465043号“Hellofre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14304911号“你好新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10838740号“fresh F21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5858963号“HELL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9316618号“HELL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别,不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十九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十九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第16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第29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七的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第30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的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若共存在“谷粉、豆粉”等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八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复审的“芝麻;意式面食”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非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八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至十六的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第31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七的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七若共存在“新鲜的水果;蔬菜和药草;新鲜蔬菜”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第35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八的含义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八若共存在“广告、市场营销以及推广服务;替他人推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同时,申请商标在“有关下列商品的零食和批发服务,即烹饪器具、冷藏、装饰用品、餐具、烹饪用具、厨具、清洁制剂、家用容器、陶器和刀叉餐具、玻璃器皿和瓷器、家用机器和设备、电动厨房机器、软件、印刷品、包、服装和服装配饰、家用纺织品、食品、预制食物、食品、饮料和制作饮料的制剂、动物食品”复审服务上的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39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二十一的字母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第29类复审商品以及第39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芝麻;意式面食;茶饮料;咖啡饮料”等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面包;冰”等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1类复审商品以及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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